(2017)黔0321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3478号原告:唐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农,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施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农,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唐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邓德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