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淼与刘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刘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淼,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刘澈,男,汉族,职工。申请人王淼与被执行人刘澈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779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淼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澈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存款、房屋、车辆、股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779号民事判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长 赵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