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再彬、桂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815号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再彬、桂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宣仲案字(2016)第3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再彬、桂从亮支付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案件款263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9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再彬、桂从亮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桂再彬、桂从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桂再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桂丛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