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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643号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西广弄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336927002N。法定代表人:孙晓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金荡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573806888C。法定代表人:王童。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5元,由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