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643号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西广弄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336927002N。法定代表人:孙晓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金荡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573806888C。法定代表人:王童。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圣诺珂陶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5元,由原告湖州杭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