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13号原告徐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乔某,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典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