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庆新、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新,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庆新,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新技术产业园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M-20-30,组织机构代码60089954-X。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庆新与被执行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