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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嗣洲、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嗣洲,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艳娜,青岛金口玉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江韶,潘桂荣,刘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嗣洲。委托代理人蓝孝峰、郭兴涛,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继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硕,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刘艳娜。原审被告青岛金口玉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韶,经理。原审被告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诚,经理。原审被告青岛海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桂荣,经理。原审被告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韶,经理。原审被告江韶。原审被告潘桂荣。原审被告刘显。上诉人于嗣洲与被上诉人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艳娜、青岛金口玉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江韶、潘桂荣、刘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嗣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于嗣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嗣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16元,减半收取4308元,由上诉人于嗣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