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2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