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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2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