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付志军申请佟庆丰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军,佟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690号(2016)黑1281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志军,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佟庆丰,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付志军与佟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佟庆丰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有轿车一辆,车号为×××号,但实际已经转卖。有位于安达市锦江4期1号楼2单元1701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32.85平方米),由于安达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江四期项目部提出执行异议,暂不能执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