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嘉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嘉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19号B座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15853T。法定代表人:占华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A座6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700828—6。法定代表人:张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嘉利实业有限公司担保费用285000元及逾期利息14891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491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受理费7086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90元,共计4493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