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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79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