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斌与孙永盛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孙永盛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328号原告:周斌,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永盛,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斌诉被告孙永盛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