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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6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古江河、冯玉霞、王蕾静、刘越萍、王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古江河,冯玉霞,王蕾静,刘越萍,王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6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49938R。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古江河,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玉霞,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蕾静,女,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刘越萍,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王有明,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古江河、冯玉霞、王蕾静、刘越萍、王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委托四川晨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蕾静所有的坐落于荣县×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80.81平方米,产权证号×)。2017年5月3日,买受人四川荣县盛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759727985N)以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荣县×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80.81平方米,产权证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四川荣县盛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759727985N)所有。荣县×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80.81平方米,产权证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四川荣县盛峰矿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四川荣县盛峰矿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