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天佑与李宽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佑,李宽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701号原告张天佑,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超逸,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宽道,男,汉族,1988��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李世昌(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佑诉被告李宽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宽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涉案款项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被告李宽道住所地在河南省滑县老店镇大石庄村,被告住所明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滑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滑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张天佑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不在郑州市××区,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李宽道的住所地所在法院即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滑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