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晓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131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5768895294Y。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安、谈邦应,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晓丽,女,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焜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