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学明与査霞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明,査霞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707号原告:赵学明,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时永,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査霞玲,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赵学明与被告查霞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韩晓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