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刘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刘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法定代表人:郭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淡晓岩,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国农业银行运城分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民,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俊,绛县南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琴,绛县古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刘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昊、淡晓岩,被上诉人刘会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俊、闫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程丽珍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