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旭与杨平张胜南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杨平,张胜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501号原告赵旭,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南,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与被告杨平、张胜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赵旭负担。审判长 杨 力审判员 佟 丰审判员 洪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嘉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