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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琼喜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琼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杨伟,诸葛剑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975号原告:赵琼喜,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文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201-1室、南浦路179号。主要负责人:黄广兴。被告:杨伟,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诸葛剑侠,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告赵琼喜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杨伟、诸葛剑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琼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琼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7元,减半收取1868.5元,由原告赵琼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