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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晋州市晋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晋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晋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晋州市晋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