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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世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金道友农村承包经营户、金育林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伦农村承包经营户,金道友农村承包经营户,金育林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926号原告:张世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张世伦,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夏帮军,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道友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金道友,男,194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金育林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金育林,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金道友农村承包经营户、金育林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伦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世伦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