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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宋家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360号原告:宋家勇,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国,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东港路52号。负责人:徐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家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家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家勇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家勇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家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隋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