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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江与吴丙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吴丙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991号原告:张江,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守新,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丙虎,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张江与被告吴丙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江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