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江与吴丙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吴丙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991号原告:张江,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守新,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丙虎,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张江与被告吴丙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江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