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特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盼与毛俸华庞灿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盼,毛俸华,庞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特监3号申请人:谭盼,男,生于1975年2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毛俸华,女,生于1970年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庞灿,男,生于1980年9月23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谭盼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谭盼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经黔江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7年2月27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渝0114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申请人毛俸华与庞灿于2017年2月27日经黔江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认为,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申请均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庞灿的银行账号存款之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存在不真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毛俸华称,申请司法确认时,我与庞灿之间的具体借贷金额并没有核算清楚,存在不真实之处,对撤销原裁定无意见。被申请人庞灿称,申请司法确认时,我与毛俸华之间的具体借贷金额并没有核算清楚,存在不真实之处,对撤销原裁定无意见。经审理查明,原申请人毛俸华与庞灿于2017年2月27日经黔江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庞灿限于2017年3月2日前一次性清偿毛俸华借款本金254万元及利息(利息:1、以19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该调解协议按双方真实意思,经双方签字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产生法律效力。三、该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后毛俸华与庞灿于2017年2月27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渝0114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申请人毛俸华与庞灿于2017年2月27日经黔江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经查,原申请人毛俸华与庞灿于2017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核算清楚,调解协议中的借贷金额不真实。本院认为,原申请人毛俸华与庞灿于2017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核算清楚,调解协议中的借贷金额不真实,从而导致调解协议的内容存在不真实,后双方依据该内容不真实的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理应驳回原申请人毛俸华与庞灿的司法确认申请。综上,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特25号民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4民特25号民事裁定。审 判 长 田鹏飞代理审判员 张 妹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