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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38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娜,女,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16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6)第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景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21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发现被告人林娜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检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49.77克。随后公安人员又在其与“马强”(真实姓名不详,现在逃)租住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89号303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5O.52克;毒品海洛因5包,共计净重52·3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抓获经过;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毒品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林娜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娜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均在五十克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杜春甹审 判 员  罗亚丽人民陪审员  豆占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