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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蔺秋雨与被执行人蔺学正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秋雨,蔺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蔺秋雨。被执行人:蔺学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蔺学正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88907478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