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1,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蒋某1在安顺市北门武当山爱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为贵G×××××的别某朗牌轿车,通过冒用该车车主郭某的身份信息,在伪造贵G×××××别某朗轿车车辆登记证书和车主身份证之后,以车辆买卖的方式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蒋某1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北门武当山“爱车租赁公司”用本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租赁一辆车牌为贵G×××××的别某朗牌轿车,后伪造了贵G×××××别某朗牌轿车车辆登记证书和车主郭某身份证,将该车卖给被害人张某,骗得张某现金5万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贵G×××××别某朗牌轿车发还车主郭某。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蒋某1到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航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车主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将所租车辆变卖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1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蒋某1退赔被害人张虎被骗现金人民币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 志 康人民陪审员 邓 金 琼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刚(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