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与易中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易中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8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5182X。诉讼代表人:丁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薇,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易中萍,女,195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与被告易中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