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田、王新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加田,王新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484号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家燕,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建,该公司法务。被告:李加田,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新山,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田、���新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新山的起诉。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