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芝诉被告赵凤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芝,赵凤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646号原告李桂芝,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凤全,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李桂芝诉被告赵凤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芝、被告赵凤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芝诉称:2016年1月13日,债务人米德龙在她处借款20,0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了利息1.2分,被告赵凤全为担保人,如到期不还,由被告代为偿还欠款,借款到期后,米德龙已经无法找到,故她多次要求被告赵凤全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凤全拒不偿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凤全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据一张,用以证明债务人米德龙在她处借款,被告赵凤全担保的事实。被告赵凤全答辩:借款的事实属实,但是收据是重新做的,借据上担保人处的字是他本人签的,他是担保人,有责任,但是米德龙的弟弟同意帮着还,原告不同意,现在都没有钱,米德龙答应秋后偿还原告的欠款。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3日,债务人米德龙在原告李桂芝处借款20,0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中注明利息1.2分,借款人到期还(本和利息),如期不还由担保人一次性还完。被告赵凤全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米德龙外出打工,原告李桂芝多次要求被告赵凤全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凤全一直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米德龙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明确约定了利息,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赵凤全为担保人,借据中未明确保证责任,故应视为连带保证,原告在债务人米德龙无法偿还债务时,有权要求被告赵凤全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凤全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桂芝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6年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李桂芝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率。案件受理费378.00元,减半收取189.00元,由被告赵凤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宫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