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与梁玉玲、麦振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梁玉玲,麦振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305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会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玲,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麦振平,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沙村委)与被告梁玉玲、麦振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沙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彭桂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玉玲、麦振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沙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玉玲缴交的押金4500元归原告所有;2.两被告连带支付所欠2015年度租金18000元及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欠款每天3‰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约40000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中山市横栏镇三沙经济联合社属下第三经济合作社与原承租人黄林坤于2006年4月4日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乙方租用三沙村电杆田第36号地,面积4.5亩,租赁期限由2006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共10周年,每年每亩的租金为4000元,租金10年内不递增,每年租金为18000元。首年的承包款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全部付清,押金在签订合同当天全部缴交完毕,第二年至第十年的承包款分别在每年的1月20日前一次性缴交完毕。乙方向甲方缴交每亩1000元作押金,如果乙方逾期缴交租金,则按拖欠总额每天3‰标准计付滞纳金,并由甲方收回该土地另作开投处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明确了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业务。其后,原承租人黄林坤将该《承包土地合同书》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2011年1月4日,原告与原承租人黄林坤、新承租人梁玉玲三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新承租人承租期限为2011年1月4日至合同期满,原告与原承租人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的各项条款由被告梁玉玲继续履行。签订《转让协议书》后,被告梁玉玲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一直拖欠2015年度租金18000元,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梁玉玲交租未果。根据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规定,原告实行村级统一核算,属下原各经济合作社不再作为一级经济主体。因此,本案《承包土地合同书》的权利义务转由原告享有与承担。另被告梁玉玲、麦振平是夫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梁玉玲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租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没收押金,并要求其应依合同约定交付所欠租金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被告梁玉玲所欠原告债务为被告梁玉玲、麦振平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偿还原告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原告三沙村委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承包土地合同书》、《转让协议书》;2.应收未收租金名单表;3.婚姻登记证明;4.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5.情况说明。被告梁玉玲、麦振平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4日,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甲方)与黄林坤(乙方)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乙方租用三沙村电杆田第36号地,面积4.5亩,租赁期限由2006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共10周年,每年每亩的租金为4000元,租金10年内不递增,每年租金为18000元。首年的承包款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全部付清,押金在签订合同当天全部缴交完毕,第二年至第十年的承包款分别在每年的1月20日前一次性缴交完毕。乙方向甲方缴交每亩1000元作押金,如果乙方逾期缴交租金,则按拖欠总额每天3‰标准计付滞纳金,并由甲方收回该土地另作开投处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明确了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业务。其后,原承租人黄林坤将该《承包土地合同书》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梁玉玲,并于2011年1月4日与原告、新承租人梁玉玲三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新承租人承租期限为2011年1月4日至合同期满,原告与原承租人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的各项条款由被告梁玉玲继续履行。签订《转让协议书》后,被告梁玉玲开始使用涉案土地。因梁玉玲未按时交纳2015年度土地租金18000元,三沙村委遂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梁玉玲、麦振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三沙村委与梁玉玲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梁玉玲未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月20日前交纳2015年度租金18000元,构成违约。三沙村委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梁玉玲支付2015年度租金18000元,并有权没收梁玉玲的押金4500元。原告此部分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原、被告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又约定定金条款,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已选择了没收被告定金条款,故原告不能再按违约金条款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合同约定被告逾期缴交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远远高于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对被告显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欠额每天3‰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梁玉玲、麦振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其夫妻共同债务,麦振平应当对梁玉玲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玉玲、麦振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玉玲交纳的租赁押金4500元归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所有;二、被告梁玉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2015年度租金18000元;三、被告麦振平对被告梁玉玲所负的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负担436元,被告梁玉玲、麦振平负担24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被告负担部分执行中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