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亿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城芳夏庆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亿恒投资有限公司,夏庆富,何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2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亿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07728684-4。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庆富,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何城芳,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亿恒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3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夏庆富、何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夏庆富、何城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2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夏庆富、何城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