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白金壮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壮,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白金壮,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行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415房间。法定代表人祖克拉古丽·吐尔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金壮与被执行人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作出的[2016]第688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工资5564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余5564元案款未执结。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祖克拉古丽·吐尔孙下落不明,申请人白金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688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白金壮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