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有勤与兴化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勤,兴化市民政局,孙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02行初83号原告王有勤。被告兴化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黄满盛,局长。委托代理人殷炳荣,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一凤。原告王有勤诉被告兴化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孙一凤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有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勤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