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梅秋与廖飞龙、尹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秋,廖飞龙,尹能,张小林,向文天,康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张梅秋,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廖飞龙,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尹能,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张小林,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向文天,女,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康叶锋,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地址邵东县。张梅秋与廖飞龙、尹能、张小林、向文天、康叶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28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飞龙、尹能、张小林、向文天、康叶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梅秋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飞龙、尹能、张小林、向文天、康叶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梅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飞龙、尹能、张小林、向文天、康叶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梅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伯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