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钊与李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钊,李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刘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永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钊与被执行人李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