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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莹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50号原告:张莹,女,200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理人:贾海英,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宏昌公寓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王太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莹与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莹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