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辖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尚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尚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陌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尚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锦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唐岩。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志鹏。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尚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游公司)、成都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陌陌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6154号一案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网易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网易公司、网易雷火公司提起网易公司不是适格被告的主张,应由实体审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尚游公司、陌陌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网易雷火公司、网易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网易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网易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网易雷火公司独立运营涉案游戏,网易计算机公司与涉案游戏无关,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由涉案游戏的唯一运营主体网易雷火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6154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3、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尚游公司、陌陌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均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尚游公司、陌陌公司以网易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网易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损失。本案中,尚游公司、陌陌公司的诉求是否成立,网易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需经过案件实体审理,不在管辖权异议处理范围。网易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尚游公司、陌陌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网易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陈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