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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士梅与董国梁、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梅,董国梁,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653号原告孙士梅,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国梁,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飞,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士梅与被告董国梁、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士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叁拾万元,利息柒万陆仟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叁拾万元,同日其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月息2%,此款到期后经催讨一直拖延清偿。原告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按照约定对上述借款清偿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士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