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仇念涛与惠州中坚电子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念涛,惠州中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232号原告:仇念涛,男,汉族,1981年09月17日出生,地址:山东省嘉祥县。被告:惠州中坚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栋三楼。法定代表人:胡九国。原告仇念涛诉被告惠州中坚电子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原告仇念涛于2017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念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念涛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仇念涛负担。审 判 员 刘贵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聪敏法官助理 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