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朱远林、张洪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远林,张洪源,钟洪陆,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朱远林,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张洪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钟洪陆,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三段1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源,董事长。为执行朱远林申请执行张洪源、钟洪陆、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5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57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2867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1110元,以及执行费31381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洪源、钟洪陆、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3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