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贾我煌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贾我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负责人邓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贾我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贾我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7304.76元,执行费为1959.57元。因被执行人贾我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我煌的银行存款139264.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