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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033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新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新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33号之十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法定代表人:汪雷,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新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恩,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山东新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徐红恩、被告陈传金、被告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魏星军、被告曹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车辆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