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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永兰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580号被执行人何永兰。被执行人何永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2013)宝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永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追缴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6000元,共计16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何永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永兰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承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