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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宁宝武与葛连童、陈英龙、杨超、贾薇、张海欢、杨通玉、杨越、邹增福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宝武,葛连童,陈英龙,杨超,贾薇,张海欢,杨通玉,杨越,邹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宁宝武,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葛连童,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陈英龙,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贾薇,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海欢,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杨通玉,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杨越,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邹增福,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宝武与被执行人葛连童、陈英龙、杨超、贾薇、张海欢、杨通玉、杨越、邹增福之间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6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宁宝武人身损害赔偿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66.5元,执行费200元)。2017年1月24日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