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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801戴贵华与郑贵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贵华,郑贵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1801号原告:戴贵华,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斌、潘俊(实习),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贵明,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837545088C,住所地溧阳市南大街76号。负责人:王益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芸蕾、狄蓉,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贵华诉被告郑贵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费斯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