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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鑫磊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磊,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953号原告:王鑫磊,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李瑞晶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军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剑萍审 判 员  姚 蕾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