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党保堂、金爱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保堂,金爱华,谢鹏飞,刘锦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585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党保堂,男,生于1964年9月1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金爱华,女,生于1966年11月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谢鹏飞,男,生于1981年6月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刘锦陈,男,生于1978年9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党保堂、金爱华、谢鹏飞、刘锦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子飞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