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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鸿基鼓风机有限公司,段钧基,李莉,刘圣军,刘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60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玲、万曼(实习),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段钧基。被申请人河南省鸿基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清路。法定代表人刘圣军。被申请人段钧基,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申请人李莉,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申请人刘圣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刘翠花,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387012.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鸿基鼓风机有限公司、段钧基、李莉、刘圣军、刘翠花银行存款21387012.0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