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秀萍、陈子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萍,陈子贤,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萍,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子贤,男,汉族,1997年4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秀萍、陈子贤和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属钟祥市,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荆裁〔2016〕85号裁决一案指定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林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皮 鹏 来源: